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
3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就《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的必要性、过程和内容做介绍,邀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就《办法》的颁布实施情况做介绍。据了解,《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该《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其中,该办法对以下几点进行了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今日正式实施,勇开先河。
重点梳理:
1、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
2、工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
3、专职安全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专职从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得安排专职安全员兼任其他岗位和开展其他工作。
4、表决权、处置权、停工权、否决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委派制的通知
甘建质〔2021〕320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
一、时间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项目,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首先在国有施工企业、大中型施工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开展。经过一年推行成熟后,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委派方式
施工企业或企业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对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和管理,从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中选定专职安全员派驻项目施工现场,并进行书面委托授权,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职安全员人事关系应在施工企业层面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施工企业发放和购买,专职安全员绩效奖金与其尽职履责情况挂钩,工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已委派的专职安全员因离职、调动、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委派新的专职安全员上岗,同步履行岗位调整变更程序。
三、专职安全员配备
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与施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施工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专职安全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专职从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得安排专职安全员兼任其他岗位和开展其他工作。专职安全员配备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的,应任命一名专职安全员为项目安全负责人。
四、专职安全员职责
专职安全员代表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直接对委派施工企业负责,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专职安全员应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将相关情况如实计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要立即督促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直接向负责项目安全监督的住建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处理。
专职安全员职权主要包括:
1.表决权。参加项目安全相关会议和安全方案的评议审查;
2.处置权。对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督促及时整改,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置;
3.停工权。对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4.否决权。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考核有否决权。
五、全员安全职责
施工企业和项目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是本项目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施工企业和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尽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责任落实
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推行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摸清推行范围内施工企业和项目情况,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积极推动施工企业和项目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和推行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度,落实落细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
(二)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通过宣贯培训、观摩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施工企业和项目充分认识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推进制度实施
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落实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施工企业和项目可通报表扬,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优创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未建立相关制度、未推行委派制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要加强督促指导,并纳入较高风险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保障项目施工安全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
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2020年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制度推行范围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
2020年3月19日上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的文件起草工作。
会议讨论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最关键要解决的定位问题、职权问题、实施范围、法规依据、发文形式等5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计划步骤,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开门”搞研究,深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汇总有关文件依据,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成果,认真梳理参考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推动完成文件的起草印发工作。此次会议标志着本市正式启动《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
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